回顧美國法律20世紀初對移民的管控
發(fā)布時間:2014-01-07
摘要:歷史發(fā)展到今天,在美國移民市場中,我們遭逢的是一個開放式的利好年代,比如美國投資移民的EB-5項目,美國的大門幾乎時刻為那些具備條件的中國人打開著。但是中國人移民美國在歷史上的曲折,也是一部歷盡滄桑艱辛的辛酸史。
歷史發(fā)展到今天,在美國移民市場中,我們遭逢的是一個開放式的利好年代,比如美國投資移民的EB-5項目,美國的大門幾乎時刻為那些具備條件的中國人打開著。但是中國人移民美國在歷史上的曲折,也是一部歷盡滄桑艱辛的辛酸史。本文簡略回顧一下在20世紀初美國法律對移民管控加強的的時段。
20世紀初,美國法律對移民的管控日漸加強。1905年美國公民朱臺(音譯)回美時被拒入境,最高法院認定邊防檢查員及商務(wù)部長,對準許或不準許任何人入境有最終決定權(quán)。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怒,在中國發(fā)起短暫的拒買美國貨運動。1917年,被稱為“亞洲人禁區(qū)法”(Asiatic Barred Zone Act)的移民法由美國國會提案通過,威爾森總統(tǒng)雖行使總統(tǒng)否決權(quán)否決,但國會又以絕對多數(shù)推翻總統(tǒng)的否決而成案。此法禁止同性戀者、罪犯、身心障礙人士以及所有來自亞洲國家的移民進入美國。在此法之前只有中國人被禁止入境,通之后包括土耳其、沙特阿拉伯及太平洋島嶼等國皆包含在內(nèi)。直到1952年被麥卡倫法案(McCarran-Walter Act)所取代,才允許日本人、韓國人及其他亞洲人移民,但有人數(shù)的限制。
1922年,俄亥俄州議員克博(John Cable)提案通過克博法案(Cable Act)。該法案開宗明義:“任何女性歸化成為美國公民的權(quán)利,皆不因她的性別或已婚的狀態(tài)而受損。”但又接著規(guī)定:女性不能因為先生已是歸化的公民,就取得公民權(quán);她們需在美國連續(xù)住滿一年后,才能申請歸化。但她若嫁給一個無法歸化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,也就是亞洲人,就會喪失公民權(quán)。此法案于1931年修正,準許女性在嫁給無權(quán)成為公民的丈夫后,仍可保留其公民權(quán)。1936年被廢止。
1924年,華裔兒童林瑪莎(Martha Lum)被密西西比卜利華郡羅思德聯(lián)合高中(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)列為有色人種而拒絕入學。當?shù)貨]有專門為華人設(shè)的學校,而法律又規(guī)定她必須就學。林的母親于是向地方法院提出《職務(wù)執(zhí)行令》,要求校董讓瑪莎入學。校董雖在一審敗訴,但最高法院推翻一審決定。最后,林母向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。最高法院主審大法官塔夫托指出許多前例,特別是Plessy vs. Ferguson都支持公立學校種族隔離政策的合法性,登明州政府有權(quán)管理它的公立學校,和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沒有沖突。林母并未成功舉證密西西比州沒有其他種族隔離的學?梢宰尙斏妥x,因此在1927年被宣告敗訴。本案在1954年被布朗案(Brown vs. Board of Education)推翻,確認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政策為非法。
相比對今天的利好政策,對于有移民美國想法的國人,是一個得償所愿的年代。